有關中小學聘任3個月以上代理教師於代理期間死亡,比照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」規定,發給遺族撫慰金及殮葬補助費一案。
一、依據彰化縣政府112年11月2日府人給字第1120426153號函轉教育部112年10月24日臺教授國字第1120140212號函辦理。
二、查行政院112年10月6日院授人給字第1124001665號函略以,旨揭代理教師於代理期間死亡,其撫慰金及殮葬補助費標準如下:
(一)撫慰金:
1、病故、意外或自殺死亡:以學歷起敘所敘薪點為計算基準,並包含加給,給與13.5個月之一次給與。
2、因公死亡:以學歷起敘所敘薪點為計算基準,並包含加給,給與27個月之一次給與。
(二)殮葬補助費:依死亡時公務人員委任第5職等本俸5級之俸額計算,發給7個月之一次給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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