檢送修正後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杏壇芬芳獎評選及表揚實施計畫」(含附件推薦表(個人及團體)及具體感人事蹟格式)1份。
一、依據彰化縣政府112年10月26日府教社字第1120425874號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10月24日臺教國署秘字第1120130160號函辦理。
二、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杏壇芬芳獎評選暨表揚實施計畫(下稱實施計畫)第5點第3款規定略以「……縣市政府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人員及學校團體(以學校或幼兒園為單位):提校務會議或行政會議通過,由主管機關審查後送承辦單位。」
三、考量彰化縣政府審查作業及後續送件資料補充所需時程,請各校於113年1月5日(星期五)前將相關資料(紙本及光碟)逕寄彰化縣政府教育處社會教育科(信封請註明杏壇芬芳獎),以送達時間為準,非以郵戳為憑。
四、推薦資料報送方式,說明如下:
(一)請依附件填表說明填寫,推薦資料請檢送一式3份(3份皆為正本,含推薦表及相關佐證與參考資料,請另檢附校務會議或行政會議之會議紀錄影本為證)。推薦表電子檔及佐證與參考資料燒錄成光碟,檔名為OO學校OO師杏壇芬芳獎申請資料。
(二)按實施計畫第5點規定:「具體感人事蹟應以A4紙張雙面列印,字體採標楷體、字體大小12號、行距採單行間距,其內文及附件佐證資料頁數,不包括封面及封底,合計不得超過15頁;未符規定者,恕不受理」。推薦表請單獨1頁列印,受推薦人所送之資料,不論入選與否,一律不退件,請自留底稿。
五、另,本縣113年度特殊優良教師各校推薦送件截止日期暫訂於113年1月26日,請各校併同本案妥適安排校務會議時程,以利本府後續審查作業。
六、檢送修正實施計畫1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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