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修正「各機關公務員性別主流化訓練計畫」, 名稱並修正為「各機關性別平等訓練計畫」,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。
一、依據彰化縣政府112年10月13日府人企字第1120403194號函轉行政院112年10月6日院臺性平字第1125015285號函辦理。
二、行政院為積極提升各機關人員性別敏感度,於政策規劃關注性別平等議題、服務提供時能落實尊重及維護不同性別、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民眾權益,並擴大性平訓練實施範圍(包含實施機關及實施對象),充實相關課程內容引導各機關加強辦理,爰配合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加強關注不利處境者權益(110年5月修正函頒)、性平三法修正確保落實性騷擾防治(112年8月修正公布),以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(CEDAW)教育訓練計畫於本年實施屆滿等事由,通盤檢討修正旨揭計畫。
三、旨揭計畫修正重點如下:
(一)性別平等訓練內容涵括性別平等政策綱領、性別主流化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(CEDAW)等內涵,爰修正本計畫名稱。(修正本計畫名稱)
(二)為積極提升各機關人員性別敏感度,落實尊重並維護不同性別、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民眾之權益,爰擴大性別平等訓練實施範圍。(修正規定第1點)
(三)實施機關由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、直轄市及縣(市)政府、公立學校,擴大為行政院所屬各機關(構)、鄉(鎮、市)公所、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及其所屬機關(構)、公立學校、行政法人等機關(構)及公營事業機構。(修正規定第2點)
(四)實施對象由政務人員、一般公務人員擴大至各機關自僱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之專任人員、駐衛警察、工友(含技工、駕駛)。(修正規定第3點)
(五)引導各機關以多元形式辦理訓練。(修正規定第5點)
(六)明定將各學習資源整合於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網站,並修正性別平等基礎及進階課程內容分類表之課程分類及課程內容。(修正規定第6點)
(七)明定政務人員每年至少應受2小時以上訓練時數,並得以課程訓練或參加性別平等相關會議方式辦理,並增訂性騷擾防治業務人員每年應接受6小時以上之進階課程訓練,包含2小時以上之性騷擾防治課程。(修正規定第7 點)。
(八)明定各機關自行管考人員訓練情形及督導所屬機關辦理訓練。(修正規定第8點)
(九)加強各機關開辦相關課程宜邀請人員。(修正規定第10 點)
(十)其餘點次酌作文字修正。
四、檢附原函影本、各機關性別平等訓練計畫、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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