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正「彰化縣縣立各級學校職員安置及移撥處理要點第四點附件一」,並自即日生效。
一、依據彰化縣政府112年6月14日府人力字第1120219444號函辦理。
二、經檢討實務運作情形,將現行「彰化縣縣立各級學校職員資績評分表」及「參加遷調人員意願調查資料表」整合簡併為「彰化縣各級學校職員遷調(移撥)資績評分表」,適用於學校職缺經核定由學校職員或機關同職務列等人員遷 調案。
三、本案修正重點摘要如下:
(一)刪除「當事人自評分數」欄位:甄選人僅須確認所提交文件是否齊備,各項資績分數由學校人事單位初審及本府複核,以簡化相關程序。
(二)提高「年資」計分上限:考量年資為職務歷練重要參考指標之一,將現行計分上限6分修正為10分。
(三)修正訓練進修時數給分標準:將現行「每滿40小時核給0.5分,每年最高以1分為限」,調整為「達20小時(行政院所訂每年最低學習時數),核給0.25分,每年最高以1分為限」,並敘明各年之學習時數分別計算,不得累計。 (四)增加證件檢核欄位:為減省學校寄送大量文件之郵資負擔,將現行做法調整由甄選人及學校逐項檢核所送證件,並核(簽)章確認後,證件留存學校備查,僅須將資績評分表(併同簽)送本府彙辦。
四、旨揭修正「彰化縣各級學校職員遷調(移撥)資績評分表」置於本府人事處/便民服務/一般公務人員專區/任免/遷調/銓審/教師敘薪/各級學校職員職缺遷調及移撥項下,請自行下載運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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