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、旨案補助事項摘要如下:
(一) 以下所稱教師:為任職國民中小學學校編制內之正式教師,不含代理教師及代課教師。
(二) 補助項目:
1.支持學校鼓勵教師取得語言專長能力並教授部定課程-本土語文(閩/客語)課程:
(1)補助基準:以每師1萬元、每校最高2萬元,作為提供該等學校實施本土語文課程教學所需之材料、耗材、教材或教具、學生獎勵品及其他相關教學材料費。
(2)各校就同一名教師申請本項補助經費以一次為原則。
(3)本經費規劃運用經各該等學校領域教學研究會通過後,依學校主(會)計相關規定辦理。
2.支持學校鼓勵非本土語文專長教師,修讀本土語文閩南語文/客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:
(1)補助對象:非本土語文專長教師,修讀本土語文閩南語文/客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,且於111 學年度仍在修讀第二專長學分班。
(2)補助條件:前開教師經學校同意,學校因應教師於修讀課程期間及因應修習課程準備,進行課務調整、公假排代或減授課(每師、每週最多2 節課)致增加之費用。
(3)補助基準:國民小學各校以每師3萬元、最高補助18萬元;國民中學各校以每師4萬元、最高補助24萬元。各校就該名符合資格教師以申請1次經費為限。
(三) 執行期程: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7月31日止。
(四) 申請方式:
1.申請期限:請於112年5月22日(星期一)前(免備文)送府提出申請。
(1)郵寄地點:彰化市中山路二段 416 號 7 樓(教育處學管科劉曉君老師收)。
(2)信封請備註: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專長教師補助計畫。
(3)郵寄以郵戳為憑,逾期不予受理。
2.申請時應檢附核章後之「111學年度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(閩南語文及客語文)專長教師補助計畫學校申請清冊」及相關佐證資料(如教師證影本+語言證書影本+教師課表、教師證影本+111學年度二專班受訓函文等)。
3.敬請各校先將學校申請清冊word檔E-mail至jean761008@chc.edu.tw收,以利彙整各校資料。
三、檢附「111學年度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專長教師獎勵及補助計畫(修訂版)」及「學校申請清冊」各1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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