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 依據教育部112年4月12日臺教師(一)字第1122601392號函辦理。
二、 旨揭要點業經教育部112年4月11日臺教師(一)字第1122601192A號令修正,修正重點如下:
(一) 將學生社團(團隊)納為績優學校範疇,並自績優團體獎刪除之。
(二) 增訂該部評選小組推薦績優學校之機制。
(三) 增訂決選評選小組得辦理實地訪視。
(四) 修正同一類獎項之受獎團體或個人優先獲獎年限;考量藝術貢獻獎與社會教育貢獻獎事蹟可能有別,刪除同年度不得同時獲社會教育貢獻獎之規定。
三、 為表揚對藝術教育具有貢獻及服務績效之團體與個人,獎勵其對藝術教育卓越貢獻、促進民間資源對藝術教育業務推動,教育部爰辦理旨揭獎項,獎項類別如下:
(一) 團體獎項:
1、 績優學校獎:建構校園藝術教育支持系統(包括課程與教學、活動與啟發、行政與服務、社區推廣等面向)、發展學生藝術教育相關社團(團隊)、推動藝術教育相關計畫及辦理藝術教育成果、特色,具有績效之學校。
2、 績優團體獎:就藝術教育活動之推展、培育藝術教育人才及贊助學校藝文相關活動等,具有重大貢獻之團體。
(二) 個人獎項:
1、 教學傑出獎:就藝術教育之教學(包括創新課程設計、開發教材教案、活化藝術與人文教學活動等面 向)、事藝術教育研究、培養藝術專業人才等有卓越表現者。
2、 活動奉獻獎:就推展藝術教育活動、藝術教育行政規劃、培訓藝文志工及社團之推展或薪傳重要傳統藝術,具體貢獻者。
3、 終身成就獎:長期致力於藝術教育之推展,於偏遠地區從事藝術教育推廣具重大貢獻等。
四、 本獎團體與個人之推薦,由各團體、法人、學校等列舉具體事實及證明,依其層級向機關提出申請,各主管機關依推薦程序辦理,不符推薦程序者不予受理:
(一) 全國性團體、法人及教育部主管之學校、機構,請於111年5月31日前將推薦表及佐證資料函送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辦理;惟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主管學校,請逕送該署辦理。
(二) 依法設立之團體、法人、各直轄市及縣(市)政府所屬團體、學校,請於本年5月31日前向本府教育處提出申請。
五、 相關表件至「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」(網址: http://web.arte.gov.tw/aecp/)下載使用,請依推薦表注意事項填寫,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及上傳所需電子檔。
六、 如有填表相關疑義,請洽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承辦人林靜宜小姐,電話02-2311-0574轉分機120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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