配合銓敘部本(111)年8月29日部銓四字第11154849531號函釋,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(含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,以下簡稱原人事局)歷次相關函釋自即日起停止適用一案。
一、依據彰化縣政府111年10月3日府人力字第1110379037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9月29日總處培字第 11130290131號函辦理。
二、依銓敘部本年8月29日部銓四字第11154849531號函釋:「……二、茲為鼓勵公務人員增進個人知能、追求自我成長,並考量留職停薪期間係保留職缺,且未支薪,故放寬公務人員依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及考試院、行政院110年6月29日考臺組貳一字第11000043021號、院授人培字第11000015392號令等辦理留職停薪者,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從事進修,……。」
三、又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本年9月8日公訓字第1112160345號函釋:「……四、依上開銓敘部函釋,依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及考試院、行政院110年6月29日令等辦理留職停薪者,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從事進修,惟該等人員未有在職之事實,仍非屬前揭訓練進修法所稱『公餘進修』及『部分辦公時間進修』之範疇,爰不得據以申請進修費用補助。至於公務人員於核准進修期間,經依留職停薪辦法規定辦理留職停薪,並依上開銓敘部函釋繼續進修者,服務機關得本於權責依當學期未留職停薪前之在職日數比例計算,依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之進修補助相關規定給予部分費用補助。」
四、查原人事局89年3月31日八十九局考字第006054號書函、95年3月15日局考字第0950007012號書函、95年11月30日局考字第0950031907號書函、98年2月12日局考字第0980000181號函說明二,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(含原人事局)歷次函釋與前開銓敘部函釋未合部分,自即日起停止適用。
五、檢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原函影本1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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